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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费应该付多少
来源: | 作者:禾创知家运营 | 发布时间: 2021-08-07 | 585 次浏览 | 分享到:

申请人都希望付费少而得到服务又快又好,这无可厚非。

但是追求到极至,过犹不及,很可能造成申请的专利是无效的、没有任何用途的专利,而白白付出申请费和代理费。


对于不是很了解专利的人来说,只能从专利申请文件是否清楚描述了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以判断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的好坏。甚至,很多发明人认为专利代理人的工作仅仅是整理技术方案,而往往抱怨专利代理人要求其补充技术方案。


这一点很容易做到:追求撰写数量和经验少的代理人来讲,将发明人技术方案复制到专利申请文件模板中即可,发明人认为自己的技术方案被记载,于是告知代理人可以将该专利申请文件提交专利局。可能基于这样的原因,很多人认为进入专利代理行业门槛很低,曾经认识一位刚入行代理人告诉我:一天撰写一件通信专利申请文件,这样的速度你相信他的撰写质量?当然,花费的时间越少,消耗的成本越少,盈利越多;于是,有的专利代理事务所以低的代理费抢占市场,但是这样代理人付出劳动成本一定比低的代理费还要低专利代理事务所才能生存,可想而知这样写出来的专利申请文件的质量会怎样?


众所周知,日本、台湾企业很善于控制成本,但日本日立公司知识产权部约有360多人,丰田也有150多人而台湾鸿海集团拥有约300位专利工程师,以此可见专利并不是简单复制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


稍微对专利了解的人会知道国外的专利申请文件写的好,一件专利申请文件甚至超过几百页,这可能一天就能撰写完一件专利申请文件?


一件好的专利申请文件不仅可以被授予专利权,还可以有效阻止竞争对手专利的授权,有效将攻击竞争对手产品使其落入保护范围内构成侵权,在专利无效时可以有效防御以保留专利权,在专利许可和转让时盈利等。因此,很多跨国企业(例如高通、日立、IBM)才有自己所谓的核心专利、壁垒专利、护城河专利、标准专利等,这要求专利代理人具有很好的专业知识,花时间和精力才可能完成,据我所知,一件普通美国专利代理费用8000至10000美元,核心专利的代理费用会更多。


下面举一些代理人考虑不周而造成权利损失例子。

1.用词不当造成的权利损失

a)“下降到”和“小于”

原始专利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描述:“当温度下降到预定值,热水器开始加热……” ,代理人没有在原申请文件将“下降到”扩展为“小于或等于”。

在答复审查意见中修改独立权利要求时,审查员认为将“下降到”修改为“小于”扩大了保护范围,不接受该修改。这样权利要求中只能写:“当温度下降到预定值,热水器开始加热……”,即“当温度等于预定值,热水器开始加热……”,因此,竞争对手的热水器产品很容易回避该专利,只要热水器在小于该预定值,开始加热就可以不侵犯该专利权。


b)“转发”和“发送”

在通信中常常用到“转发”和“发送”,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中通常很随意地使用这两个词。细究起来,“转发”表示网络传输中间节点的动作而不能用于源节点,“发送”中间节点和源节点都可以使用,因此“发送”比“转发”的范围大。


c)“由…组成”和“包括”

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中使用“由…组成”和“包括”这两个词也很随意,然而“由…组成”是个封闭的词而“包括”则是开放的词。

例如,“A包括a1和a2” ,还可以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如“A进一步包括a3”;但是“A由a1和a2组成”,则无法增加新的技术特征。


2.没有挖掘技术方案本质造成的权利损失

通常企业专利管理人员通过专利代理人是否对发明人提供的原始交底书进行挖掘来判断专利代理人的服务质量。

a)通信中通过扩展通信协议实现发明目的

在通信专利申请中,常常会遇到通过扩展协议以解决技术问题。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往往仅仅公开了该协议扩展的字段。众所周知,单纯协议以及字段定义是智力活动规则,不是专利保护的客体,因此如果单纯按着发明人给出的技术方案撰写权利要求或者与现有技术区别仅仅在于字段定义,则会被审查员以专利法25条驳回。此类技术方案通过这样挖掘思路也许,如果从原理的角度挖掘,不依赖某个具体通信协议扩展,只是把某个具体通信协议的扩展仅仅作为具体实现方式而已。


b)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特别是用于商业上的发明

电子商务、银行及计费相关专利申请,发明人往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别仅仅在于:通过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的自动化,而所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恰恰是人为规定,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同样往往被驳回。此类专利申请换个角度思考以避免被认为是智力活动规则,例如,着重挖掘数据处理,且只是该数据处理的技术方案应用领域可以是电子商务、银行或计费等。


c)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特别是涉及应用类

关于单纯应用类的专利申请,例如:网络聊天、短信服务、手机铃声、软件升级、检索、网络发布等,发明人公开的技术方案往往是用户操作说明或者产品使用说明,只是强调其功能应用,根本不是技术方案,而专利法恰恰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为技术方案。如果专利代理人把用户操作说明当作技术方案而不进行挖掘,那么这样的专利申请只是白白浪费申请人的钱,不会获得任何有效的权利。


上述是简单的举例,为了专利权的稳定及尽量大的权利范围,需要代理人花心思的地方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总之,一件好的专利申请需要专利代理人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还要花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