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登记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作品著作权登记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系统中除了硬件以外的所有事物,包括计算机程序、程序的说明和其他资料等。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统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程序的说明,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作品著作权登记
“作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指,
①“作品”应当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
②“作品”应当有一定的内容;
③“作品”应当有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
④“作品”必须要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包括:
①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③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④美术、建筑作品;
⑤摄影作品;
⑥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⑦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⑧计算机软件;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